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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1)案情描述
“筆*”,是原告深圳市矩某公司創立的原創設計,分別于2017年06月13日和2017年11月08日向中國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第24725123號和第27357517號、第27349899號“筆*”商標。近期,原告在被告二經營的拼多多網絡購物平臺發現一家名為“小某某的文創定制”店鋪里((由被告一實際經營)有關于“筆*”品牌的筆進行大量銷售,其產品關鍵詞和介紹中都有顯示“筆*”的品牌,隨后原告進行了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并對侵權事實進行了公證,后進行了產品鑒別,確認被告一店鋪內銷售的筆為假貨。
(2)思路分析及案件結果
原告認為,被告一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涉案三個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相關侵權產品的行為已嚴重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對涉案商標的商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被告一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拼多多網站由被告二實際經營,其作為網絡平臺服務提供方,對其開設的淘寶網網站中銷售的產品應當做到合理的管理與維護,被告二未盡到監管職責,應當對被告一的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庭審中,雙方達成一致和解。
(3)判決書(包括雙方和解、對方撤訴,或者我方勝訴判決書)
民事調解書(2022)滬 0104 民初 1981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