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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程代理“自卷式屏蔽套管”專利權無效行政訴訟勝訴

2024-01-26

原告(專利權人):深圳市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方(我方客戶):東莞某熱縮材料有限公司

審理機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無效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審查結論正確。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1

基本案情

我方客戶委托我司請求專利號為CN20131058****.*、專利名稱為“自卷式屏蔽套管”的發明專利權無效。


我司接受委托后,對涉案專利進行檢索分析,綜合評估認為涉案專利無效成功率高,因此針對該涉案專利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2023年4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請求作出無效決定(決定號5615**):宣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7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5615**號無效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2023)京73行初117**號),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針對該行政訴訟,我方客戶委托我司作為第三人進行答辯,我司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針對行政訴訟的請求理由進行分析,并圍繞原告訴訟請求意見,結合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準確識別并應用,其答辯意見最終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可,一審判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無效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審查結論正確,該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維護了委托人的利益。



02

案件分析

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自卷式屏蔽套管,由徑向第一股和緯向第二股編織而成;最接近現有技術(證據1)公開了自卷式套管由徑向第一股和緯向第二股編織而成;其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是:自卷式屏蔽套管中的第一股為金屬單絲和塑料纖維合成的一股,第二股為金屬單絲和塑料單絲合成的一股;金屬單絲為鍍錫銅絲、鍍錫銅箔絲或鋁鎂絲;塑料纖維為PET纖維、PA纖維、PP纖維、滌綸復絲或尼龍復絲,塑料單絲為PET單絲、PA單絲或PPS單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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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原告認為與無效請求的證據和理由,主要存在以下爭議點


(一)原告認為: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套管具有“自卷”功能和“屏蔽”功能,既能實現“自卷”和“屏蔽”是基于涉案專利中的方案整體。而證據1只有“自卷”功能,證據2只有“屏蔽”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將證據1和證據2結合啟示。



針對該爭議點,我方代理人分析涉案專利的技術原理以及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自卷式屏蔽套管”正是《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1)提出的顯而易見的組合發明:如果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個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后的各個技術特征之間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疊加,則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涉案專利的套管實現自卷功能,是因為套管的編織材料包含熱塑性材料,熱塑性材料加工熱定型形成的;而套管實現屏蔽功能,是因為套管的編織材料包含金屬,基于金屬特性屏蔽電磁干擾。套管能否實現自卷,與編織材料是否結合金屬(如證據1沒有結合金屬也能實現自卷),或者結合什么金屬材料無關(如涉案專利的自卷式屏蔽套管的材料包括金屬單絲,說明書第24段記載,金屬單絲的金屬種類不限)。


同樣,套管實現屏蔽功能,與套管是否能夠自卷無關,也即各個技術特征之間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自卷式屏蔽套管”的效果為自卷和屏蔽,并沒有自卷和屏蔽之外的效果(說明書中也未記載能實現除了自卷和屏蔽之外的其它效果),或者,并沒有自卷和屏蔽組合的效果,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自卷式屏蔽套管”僅是一種簡單的現有技術疊加。


現有證據1公開一種自卷式套管和證據2公開一種屏蔽套管,且證據1和證據2均公開了自卷式套管是通過材料編織而成,自卷式套管用熱塑性材料編織達到自卷效果,屏蔽套管用金屬材料編織達到屏蔽效果。因此,這種顯而易見的組合發明不具有創造性。


經過我方代理人在庭上以及答辯狀上的陳述,法官最終認可我方代理人的上述觀點。


(二)原告認為:涉案專利具體請求保護的金屬材料(鍍錫銅絲、鍍錫銅箔絲或鋁鎂絲),結合塑料單絲或塑料纖維,才能實現屏蔽套管同時具有“自卷”和“屏蔽”功能,其它金屬材料不能同時實現上述兩種功能,尤其是證據2所列舉的金屬材料。


針對該爭議點,我方代理人從涉案專利的說明書第[0024]段發現,原告在涉案專利中限定,具有自卷和屏蔽功能的套管所采用的金屬材料是不限的。因此,我方代理人認為,金屬材料的類型,是不影響套管的自卷功能的。


另外,我方代理人還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了證據2所列舉的金屬材料,與涉案專利中的金屬材料所起的作用和效果均相同,且也可以應用到套管上。證明金屬材料的選擇,是常規的選擇,是基于金屬本身的特性進行的選擇,為了實現某種金屬本身特性能實現的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是能夠選擇的。經過我方代理人在庭上以及答辯狀上的陳述,法官最終認可我方代理人的上述觀點。


雖然原告在起訴狀中一直強調從方案的整體去看發明的創造性,而創造性的評價基礎,也是從技術方案的整體去看,但是原告對方案的整體理解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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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典型意義

1、關于審查指南對于簡單組合發明的定義的應用,更深入的了解簡單組合發明的評判標準。


2、技術特定的劃分:整體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一定的技術功能并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或作用的較小技術單元;涉案專利中,實現屏蔽功能的金屬材料,并不影響自卷功能的實現,因此,第一股和第二股包括金屬材料是獨立地實現一定的技術功能并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所以無效宣告請求技術特征的劃分準確,原告提及的整體技術方案的說法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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